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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 为保住工地工作,63岁老人买假身份证“减龄”被抓,检察院:不予起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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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1-11-11 12:44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为保住工地工作,63岁老人买假身份证“减龄”被抓,检察院:不予起诉

无锡惠山检察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消息,11月5日,惠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两名涉嫌伪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、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将“少捕慎诉慎押”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落细。


“我为了保住饭碗才买了假身份证,我知道错了。感谢检察院,今后一定做守法公民。”听到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,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含泪致谢。
据悉,陈某某生于1958年,今年63岁,因家境拮据,2020年3月到无锡的工地上挖土方谋生。据惠山区检察院披露,刚到工地工作不久,陈某某就接到通知:年龄超过55周岁的员工不能继续在工地干活,公司即将组织人员到工地核查身份证。而陈某某已年逾六旬,超过了规定的年龄。
为保住饭碗,陈某某找到朋友张某某,托他买一张假身份证躲避公司检查。张某某帮其联系了假证贩子,陈某某提供了一个老乡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己的一张照片,花费200元,拿到了一张假身份证。
在这张身份证上,只有照片是他自己的,其余信息均为那位老乡的。凭借这张“减龄”的假身份证,陈某某顺利通过检查,得以继续在工地上打工。没多久,他和朋友张某某就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。


该案移送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,认为陈某某、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,犯罪情节轻微,仅购买了一张身份证,刚刚达到构罪标准,且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。
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调取陈某某、张某某个人履历、过往犯罪记录等,查明没有前科劣迹,未将假身份证用于其他用途,仅为保住工作岗位、维持生计,社会危险性较小。两人还自愿认罪认罚。综合上述情况,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无锡惠山检察微信公众号报道
延伸阅读
据澎湃新闻报道,63岁男子陈某某为了保住在工地打工的饭碗,买来假身份证“减龄”,陈某某和协助其办假身份证的张某某因涉嫌伪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抓获。鉴于二人办假身份证仅为保住工作、维持生计,社会危害性小,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生于1958年的陈某某家境拮据,2020年3月到无锡的工地上挖土方谋生,刚到工地不久就接到通知:年龄超过55周岁的员工不能继续在工地干活,公司即将组织人员到工地核查身份证。为保住饭碗,他在张某某帮助下办了一张假身份证。
从报道披露的上述案情看,二人的行为符合伪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构成,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,在法律上并无问题。公安侦查终结后,如果案件经过检察院起诉、法院判决,按司法程序一路走下来,无意外的话,二人将承受一定的刑事处罚。
但这样一个家境拮据、年过六十,仍靠出卖苦力谋生的人,仅为保住工作不得已办了一张假证,而被判处刑罚的结果,恐怕和不少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相悖,也会让人产生“法律是否过于严苛”的疑惑。
不考虑本案特殊情况,机械地从法条出发,那么对二人定罪处刑,似乎并无多少可责之处。不过,如果可以这样办案,似乎也就用不着办案人员了,用机器替代足矣,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输入机器,判什么刑,机器即刻输出。
幸运的是,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公权力的办案人员,并非冰冷的“司法适用机器”,而是有血有肉、公平温暖的“人”;他们办案所考虑的,也不只是守住形式合法的底线,而是要综合考虑法理情。
情同此心,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检察机关在法律和人性化考量后,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,让刑事追诉程序“戛然而止”,二人不再有牢狱之灾。这样的结果,符合更多人对公平正义的认知,向当事人以及社会传递了司法温情。



▲资料图。图/IC photo
需要强调的是,对二人不起诉,并非检察机关“法外开恩”,而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。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,宽严相济政策有“严”的一面,也有“宽”的一面。实现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,除了“当严则严”,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员也必须“当宽则宽”。
在本案中,陈某某不办假证将饭碗不保。“饭碗不保”当然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,但办假证仅用于保饭碗,则可成为对其行为适度宽宥的根据。
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,除了二人“仅为保住工作、维持生计,社会危害性小”之外,还出于二人无犯罪前科、自愿认罪认罚等多种因素的考量。二人的社会危险性和行为危害性,满足“当宽则宽”的条件。因此,这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结果。
最后要提醒的是,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,意味着对二人刑事追诉程序宣告终结,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无需为办假身份证行为付出任何代价,公安机关仍可根据相关法律,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

另外,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,本案中的二人办假证不被起诉,不是说其他人办假证,也能如此“幸运”。之所以做这样的提醒,是为了避免司法机关人性化办案被少数人误读,认为“办假证法律不管了”,进而干出后悔都来不及的事儿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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