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是值得肯定的。2013年纠正了浙江张氏叔侄案、河南李怀亮案、浙江萧山案、安徽余英生案等12起重大冤案;2014年纠正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、福建念斌案、珠海徐辉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;2015年纠正了海南陈满案、福建陈夏影、黄兴、林立峰案,许金龙、张美来、蔡金森、许玉森案等重大冤案。2016年,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仍在继续。聂树斌案终于启动再审就是一个重要标志。
能否启动再审是一起冤案是否会得到平反的重要一步。目前,省级高院对大部分再审是予以驳回的。究其原因除了是有利害关系外,主要还在于没有建立起冤案纠正行之有效的机制,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。同时,再审的可操作性不强,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。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,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合二为一,再审程序的权力高度集中,进一步导致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难。
省级高院再审功能的发挥有一个奇怪的现象,哪个省级高院的院长有所担当,哪个省就会多纠正冤假错案。而且,只有特大的冤假错案,特别是涉及命案的冤假错案才容易纠正,一些普通的冤假错案,却很难纠正。
同时应该注意到,包括“呼格案”在内的几宗疑案,有些得以平反昭雪,有的决定再审。但这些疑案能重见天日,并非制度框架下的自纠,而是极其偶然的意外。但“凶手现身”、“死人复活”这样的事出现的概率可谓小之又小。
由于司法系统内部自我问责启动难,复查纠错力量薄弱,蒙冤者难以有效参与,追责程序封闭,冤案太多且热点转移快,加之错案发生通常是政法委协调、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结果,一旦追责牵涉面广、涉及人员多、阻力巨大,因而冤案平反后的追责往往进展缓慢,责任倒查机制难以推行,连国家赔偿也未必能落实。
在实践中甚至还出现因主张国家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的奇案,例如,吉林磐石农民景春,因错判申请106万元国家赔偿被判敲诈政府,获刑十年。同时,仅仅让直接办案人员承担责任也为人诟病,因为案件承办人员很可能是替罪羊,而真正的“元凶”却可能逍遥法外。
呼格吉勒图冤案也因追责较轻、主要责任人员和一般参与人员责任无划分,引起了其家属和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余批评。除当年的专案组组长、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犯罪外,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,亦无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处分,仅有26人被行政记大过或受到不同程度的党内处分。
呼格案是当时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和特殊的政治要求导致的恶果,不应把所有的责任推给当时最基层的司法人员;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,疑罪从无的观念被忽略,如今严厉追责也会伤了司法人员的心。
“申冤难,难于上青天”,这是客观事实。尽管冤案平反工作取得一定成效,但力度远远不够,不少陈冤旧案亟待复查,有效的冤案纠正机制更是远未建立。从根本而言,只要冤案生产的机制没有根本性改变,司法问责缺乏刚性,司法责任清晰所要求的前提未能确立,就很难实现有错必究。
问题的彻底解决取决于实质性的司法改革。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,不仅需要真正落实疑罪从无、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彻底摈弃命案必破的思路和破案率等指标,更需律师在场、同步录音录像、证人作证、警察出庭、口供补强、司法令状、审级监督、司法问责、废除案款提留等配套制度作为支撑。
要减少冤假错案,更多地纠正冤假错案,必须从根本入手,彻底改变司法的体制性弊端:赋予公民沉默权,切实保障律师权利;弱化警察权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;恰当定位检察权,实现从监督向制约职能的转变;保障法院独立审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审判。
(作者: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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